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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兴铭
荆途漫漫志填膺
怎奈寒门馑日盛
学海茫茫伴星度
闯关道道起鹏程
悉心为庶讨公断
铁面执言据准绳
十年砺剑客满座
一身正气解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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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之《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谈某,男,1958年×月×日生,汉族,十堰市人,身份证号码:42030019××××,住十堰市张湾区某新村×栋×单元×号,电话:1397×××××

第一被告:曹某某,男,1970年9月日生,汉族,十堰市人,身份证号码:4226221970××××,系十堰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员工(驾驶员),住十堰市张湾区汉江中路×号,电话:×××××××××

第二被告:十堰某某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某中路11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7300元。其中:误工费14035.9/3x4=187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x50=750元、护理费75x50=3750元、鉴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574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2、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21日,原告乘坐第一被告驾驶的第二被告所有的鄂CC79876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福银高速公路由武汉往十堰方向行驶,当日19时40分,该车行驶至1112KM+700M处时,因第一被告过度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偏离正常行驶方向后与道路中央隔离带护栏相撞,造成原告等人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随州市中心医院住院一天后,转入十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该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一大队认定,第一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2010年9月25日,原告经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9级伤残。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解决,因赔偿数额差距太大,未达成协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此   致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一年一月    日


代书人:杨道成

附件:1、诉状副本2份;

2、证据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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