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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兴铭
荆途漫漫志填膺
怎奈寒门馑日盛
学海茫茫伴星度
闯关道道起鹏程
悉心为庶讨公断
铁面执言据准绳
十年砺剑客满座
一身正气解冤情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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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补偿】死者亲属应公平分配死亡补偿

(承办人:杨道成)

原告:范某、张某(夫妻关系)

被告:管某

案情简介:

1998年9月6日下午,原告范某、张某养子、被告管某丈夫范贵树与鄂c-30532东风牌140卡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范贵树死亡。经法院判决,肇事车主赔偿管书萍各项经济损失56872元,其中含有父母赡养费7300元、死亡补偿金23360元。对其他费用分配双方无争议,但原告向被告管书萍要求分割23360元死亡补偿金时遭其拒绝。两原告遂委托五堰法律服务所杨道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死亡补偿金9344元。

庭审时,被告方提供1988年原告范富玖、张词梅与范贵树的分家协议和购房合同,其目的是证明范富玖、张词梅与范贵树早已解除了收养关系。并认为,收养关系即使未解除,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父母享有死亡补偿金的分配权。

被告方同时认为,死亡补偿金属于遗产,如两原告坚持要求分割,则应当承担范贵树生前所经手的债务。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管书萍返还原告范富玖、张词梅应分得的死亡补偿金9344元。

附:原告方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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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十堰市五堰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范富玖、张词梅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为履行代理人的工作职责,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要求返还9344元死亡补偿金问题

两原告把范贵树从一出生就抱回家抚养,含辛茹苦,送其念书、参军,直至参加工作,付出的心血超过几个亲生子女,对养子范贵树的感情是可想而知的。范贵树不幸遭车祸死亡,两原告在情感上是难以接受的。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赔偿死亡补偿金,这项费用是属于对死者生前供养亲属的精神抚慰,因此,23360元死亡补偿金应当由两原告和被告及其子女共同所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费用的分配比例,就应当按照民法公平原则进行分配,即两原告应分得该费用的五分之二9344元。

二、针对被告方发言的答复

1、被告提供分家协议和购房合同,这两份证据只能证明当事人分家和买卖房屋的情况,不能证明两原告与范贵树解除了收养关系。况且,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也明确认定了其收养关系的存在。被告当初起诉肇事车主时主张了父母赡养费,今天坐在本案被告席上又主张收养关系早在1988年解除,其用意是明显的。

2、关于被告认为23360元死亡补偿金是遗产,并要求原告承担债务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补偿金则是公民遭受侵害后赔偿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可见,遗产与死亡补偿金是绝对不同的两个概念,被告方却将其混为一谈,故而得出了这种错误的观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方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全部得到支持。

原告代理人:杨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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