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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兴铭
荆途漫漫志填膺
怎奈寒门馑日盛
学海茫茫伴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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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心为庶讨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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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砺剑客满座
一身正气解冤情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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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应当缴纳滞纳金

(承办人:杨道成)

申诉人:黄开枝(农民工)

被诉人:十堰新盟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诉人黄开枝于2004年9月被被诉人十堰新盟科工贸有限公司招为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884.75元。2006年9月21日黄开枝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左手食指末节压伤,经劳动鉴定为9级伤残。2007年12月黄开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4536.91元,并补交2004年9月至2007年12月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对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被诉人十堰新盟科工贸有限公司没有异议,但认为9级伤残只能赔偿3万余元,并不同意补交社会保险。

裁决结果:

开庭后,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未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遂作出裁决:

一、被诉人支付黄开枝9级工伤待遇52283.31元;

二、被诉人补交黄开枝2004年9月至2007年12月(3年零4个月)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具体缴费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三、被诉人承担600元仲裁费。

申诉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分别到养老保险局、医保中心和就业局要求对2004年9月至2007年12月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进行核定,仅养老保险一项核定为26229.14元(其中滞纳金15608.57元)。

案件分析:

很多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为这样做可以减少用工成本。当劳动者在工作几年后,要求补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时,用人单位不仅不能减少成本,反而还要承担巨额滞纳金。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么硬着头皮依法补缴,要么在执行过程中与劳动者协商以现金的方式予以补偿。

不过,虽然《劳动法》已经实施13年多了,《劳动合同法》也已颁布实施,但还是有很多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在用人单位辛辛苦苦干了多年,不知道自己还有那些权利。甚至有的劳动者受了工伤也只让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了事。本案黄开枝如果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8万多万的经济损失将得不到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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